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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同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8:00 打印 字号: | |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重要精神。大同市两级法院执行局秉持善意文明执行司法理念,以保障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携手共同生存发展为基本思路,积极主动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努力通过执行和解“放水养鱼”的智慧执行方法为企业实质性化解矛盾、深度解决问题,切实有效地平衡案件执行力度和当事人诉求之间的辩证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审理期间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大同煤矿集团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461191738.5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除提供部分银行账户线索外,再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大同中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出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协助执行通知,除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5个银行账户存款约2000万元及7辆客用汽车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查控财产现状,如果简单机械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当前银行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仅可实现不足2000万元的债权,对于执行标的4.6亿的案件而言,等于杯水车薪,并不能使案件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如果不间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必然会使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陷入停滞状态,履行能力势必受到重大影响,这样后期若要执行剩余的4.4亿元必然会面临更多困难,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仅难以化解,反而会逐渐加剧,不利于案件得到彻底有效解决。大同中院从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出发,分析研判案情,多次协调沟通,不厌其烦做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通过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向被执行人释法说理提示规避执行的风险和后果,撮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执行到位首付款3000万元,余款按照协议正在分期按约履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了有效维护,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运用的常规手段。本案中,执行法院虽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但并未简单机械继续强制执行,如果简单机械继续强制执行,既不能彻底有效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不能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正常有序经营,反而会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涉诉矛盾,最终不利于案件得到根本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大同中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工作主题,贯彻落实“双赢共赢”司法目标,以保障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携手共同生存发展为基本思路,积极主动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避免因简单办案给企业高质量发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努力通过执行和解“放水养鱼”的智慧执行方法为企业实质性化解矛盾、深度解决问题,实实在在彰显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司法温度,切实有效地平衡案件执行力度和当事人诉求之间的辩证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左云县某洗煤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某煤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左云县某洗煤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某煤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600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大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大同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2800余万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财产冻结清单。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表明对冻结行为有异议,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监督。本着定分止争、司法为民理念,大同中院从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出发,积极居中推动当事人化解矛盾,最终在扣划被执行人1000万元案款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得该案仅在立案一个月后就得以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民营企业,是社会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被执行人为国有企业,兼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承担社会责任双重功能。如何才能既避免因强制执行使被执行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又能有效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这个问题考验着执行法官的智慧。大同中院执行局深知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只有保住市场主体,才保住经济发展的基础。为此,未直接启动扣划措施,而是着眼执行的长远效果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居中调解,最终依法促使双方快速达成和解协议。既兑现了申请人胜诉权益,又避免了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最终,案件圆满结案,双方实现双赢,真正让执行工作在全面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作用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案例三

某装饰公司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保全案

基本案情


平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保全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在保全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名下对公账户多,考虑到企业经济复苏的情况,更为了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积极和申请人伊鑫装饰进行沟通,在保全冻结账户上可否取舍,经过不断沟通协调,申请人同意只冻结两个对公存款账户,平城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将账户冻结;待系统反馈后发现,这两个对公存款账户,一个是基本户,一个是农民工工资户;平城区法院再一次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为了保证农民群体权益,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司法为民举措,也是为了企业良性发展,协商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供其他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财产保全线索,申请人提供被保全人名下可能有商用住房,平城区人民法院一行人立即赶往江苏进行调查核实,最后查封被保全人名下商用写字楼一套,同时解除对被保全人账户的冻结。至此被保全企业可以顺利生产,申请人债权也得到妥善保护。




典型意义

保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是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灵活运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保全制度,对促使当事人权益实现方面意义重大。妥善执行涉企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持久仗”,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四

广灵县某混凝土公司山西省某建设公司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灵县某混凝土公司与山西省某建设公司、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灵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晋02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山西省某建设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灵县某混凝土公司欠款7579935元,其中6974975元从2020年11月26日始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灵县某混凝土公司对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79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西省某建设公司负担。但山西省某建设公司一直未给付广灵县某混凝土公司相应款项,广灵县某混凝土公司向广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总标的8021329.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给付4498698元,由于被执行人所在地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支付剩余标的,山西省某建设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广灵县某混凝土公司3522631.5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13日主动履行1066012元,于2022年10月17日主动履行350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因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山西省某建设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执行,广灵县某混凝土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后,山西省某建设公司于2023年1月3日主动履行2000000元,于2023年1月11如主动履行1522631.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标的款,该案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广灵县某混凝土公司与山西省某建设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释法明理,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和解长期履行,对当事人一次性无法履行的债务进行分期履行,对企业涉执案件进行源头治理,充分保障企业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向败诉方释判决、析利弊、讲后果,提升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当败诉方有履行意愿但暂无履行能力时,通过寓情于法、情法结合,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缓和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五

浑源县某石材厂与郑某、王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浑源县某石材厂经营石材加工、销售生意,被告浑源县鑫鑫货运信息服务部经营货运信息配送服务。原告有客户定做的一批山西黑石和印度红石材需要发往天津蓟县共计9包货,被告郑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车辆装山西黑石材4包,当车行至河北省易县高速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成品货物损坏、丢失。后被告郑某雇佣车辆和人员从事故发生地河北易县高速公路上把从车上甩下的石材46块及断成两半的石料1块运回厂家。诉讼过程中原告浑源县某石材厂申请对损坏石材现有存货资产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现存46块墓碑现状价值18515元,不完整的半块墓碑评估价值为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浑源县鑫鑫货运信息服务部作为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货运信息服务,为原告提供货运信息配送服务,收取了信息费,双方形成中介合同关系。被告浑源县鑫鑫货运信息服务部将原告提供的指定地点装货及发送货物送达地址、货物接收人信息提供给被告郑某,被告郑某接受信息后驾驶登记在妻子王某名下的货车在原告提供的指定地点装货,并按照原告提供的发送货物送达地址和货物接收人信息运送,被告郑某、被告王某夫妇与原告浑源县某石材厂形成货运合同关系。被告浑源县鑫鑫货运信息服务部作为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对委托方即原告的货物损失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浑源县某石材厂48块山西黑销售价103200元,经鉴定花岗岩墓碑损坏的货物石材资产现状价值18515元,故原告损失为84685元,该损失应当由承运人被告郑某、被告王某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郑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浑源县某石材厂货物损失84685 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郑某、王某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浑源县某石材厂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调查,郑某、王某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现身,逃避执行,郑某、王某二人的拒执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执行干警当下决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经过执行干警教育引导,郑某、王某这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承认拒不履行的错误,并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并承诺及时还款,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促成下,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一致方案,最终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办案人积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总结争议焦点,在厘清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原告胜诉后,法院在执行环节正确处理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的关系,坚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促进双方和解,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各类市场主体建立稳定、公平、透明的司法环境。




案例六

北京市某混凝土公司大同分公司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某混凝土公司大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判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履行协议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某混凝土公司大同分公司催促无果后,遂向新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迅速反应,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网络查控与冻结账户。冻结账户后,执行局局长闫文林立刻联系被执行人,并且阐明了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约定于第二天进行调解。

在执行局长闫文林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某混凝土公司大同分公司同意放弃4万元违约金,被执行人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第二日便会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双方对法院工作表示十分满意,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快速反应,及时办案,耐心沟通,从而避免了双方公司的人力物力的损耗,未给双方公司正常运行造成不变,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氛围,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此案的执行是在依法保障胜诉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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