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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7-21 11:44:48 打印 字号: |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开展,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敦促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二、凡在山西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且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自觉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与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机构、航空、铁路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贷款、投资、特定行业任职,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限制参与建设项目招标、购买房产土地,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入党入伍、评优晋级,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出入境、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以及媒体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坚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在减刑时从严掌握,不予假释。

六、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在此,我们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上、信用上及人身自由上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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