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夜,继朋友圈铺天盖地关于蓝月亮科普之后,我看见了血月。
出生三十年来,见多了月圆月缺,却是第一次看见血月。
俯身问同样赏月的五岁的儿子:刚刚月亮去哪里了?是被天狗吃掉了吗?
他笑语:才不是呢,爸爸说是被挡住了!
再问:可是月亮为什么变成红色了呢?是不是被咬的受伤了?
儿子顿时语结。
这样的天文奇观,小孩子如何懂得,我握了握他在夜色中微凉的小手,抱他回客厅。
翌日晨曦中,因为手头有一些工作尚未完结,于是赶个大早去上班。天际,一轮如玉盘般的圆月正在西沉。突然就入了神,脑中唯有一句古诗迸出来:“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随即苦笑,站在法院大门口发这种感慨,真是有些不识时务。来这里的人们,很多走进去的时候还是夫妻,走出来的时候,却已再无瓜葛。虽然只是一个基层法院,一年之中,却也要决定几百个家庭的命运。
没有进入法院的时候,不知道原来有这么多的人要离婚,这么多个家庭分分钟分崩离析。
小的时候,奶奶给我讲过一个故事,故事细节因为年代久远记不清楚了,大意是一名读书人,因为福泽深厚,每次归家较晚时,人们总能看见他身后有三盏明灯,那是鬼神在暗中护佑。有一日,他受人所托为其写了一份休书,休弃所托之人的发妻,休书一气呵成,文采斐然,主家很是满意。
归家时又是黄昏,翘首以盼的家人蓦然发现,这位书生后面的明灯竟然只有一盏。书生听到家人反馈后顿悟,立即快马加鞭赶回主家,托词休书有问题要予更改,将文采洋溢的休书撕得粉碎,随即返回。
待返回时,后面又是三盏明灯。
古人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这是古人朴素的智慧,一个家庭,需要每一个个体的和谐,一旦打破,对于家庭的打击便是毁灭性的,尤其是对于孩子。
一晃在法院工作将近六年了,我一直在徘徊,不知道应不应该成为一名法官。
我自认平凡,虽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积累,然而社会经验并不丰富。人家数十年的夫妻关系,如何凭借一条单薄的法条定乾坤?
就算能够心中有丘壑,世事洞察人情练达,圆滑处理各类矛盾,难道真的把就可以挥下判笔、落下法槌,决定别人的悲欢离合?
有时更是觉得,作为一名看电视剧到动情处都会泪流满面、不易控制情绪的普通女性,如何在庭审现场面对各种场面泰然自如,眉眼间没有一丝波动?
作为法官,修业务、修身、更要修心;读万卷书,却也要走万里路;熟识法律条文,更要懂得百姓,懂得农民,懂得农村,有一条没有做到,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却又谈何容易?
基层法院法官案子被改判,我们的庭长有时也会抱怨,上面的法官没有做过调查,不深入基层,作出的裁判看似合法但并非最佳处理方式。
天下的事情千千万万,每一个家庭,都是整个世界的向心圆,审慎处理,不焦躁,不拖延。
翻开法制史,透过厚重的历史云烟,我们也能看到古人对于婚姻的审慎,对于家庭的珍视。我大中华礼仪之邦,对于婚姻的重视,首先体现在“六礼”程序上。“六礼”始于西周,男子娶妻,需要经过纳彩、问名、纳吉、纳症、请期、亲迎。“纳彩”,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历代所推崇继承。
如此繁复的礼节,充分说明古人对家庭的重视和对婚姻的一丝不苟。
在古代社会,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少有自由恋爱一说,大婚之夜,很多人才是第一次见到自己的妻子或者夫君。然而,就在那样的年代,更多的人能够做到白头偕老、举案齐眉。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观念深入中国人心中,不是每个人都能找到良配佳偶,只是已经组建了家庭,便要珍惜。
珍惜的不只是缘分,珍惜的是整个中国的家文化。
即使迫不得已断绝夫妻关系,古人也格外慎重。
古代男权社会,女子地位低下,以夫君为天,休妻是断绝夫妻关系的最主要形式。然而古人对休妻,也是有所限制,并非随意处置。
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定。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单方面解除婚约):“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不顺公婆者为“逆德”,无子者为绝嗣不孝,淫者乱族,妒者乱家,有恶疾者不能供祭祖先,口多言者离间亲属,盗窃者违反规矩,这些是古代宗法伦理纲常中不能容忍之过错,故在“七出”之列,可以休妻。但是,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者,虽有七出之形,但夫家不得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夫娶妻时贫贱,但婚后却变得富贵的,不得离弃妻子。“三不去”虽在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对宗法伦理道德的维护,但的确也体现了古人对婚姻家庭和谐的重视。
历史的车轮行走至盛唐,那是最令国人骄傲的朝代,熙熙攘攘的尽是名士风流,异域番邦来朝,仕女尊贵大方,一派盛世风光。那个时候的法律,也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要求,明确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妻无“七出”之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弃者,丈夫杖一百。
古人对婚姻的审慎,可见一斑。
然而,历朝历代,有恩爱的夫妻,也有无论如何也走不下去的,婚姻和道德都无法将两个相互排斥的个体硬生生地捆绑在一起。走不下去的,历代有走不下去的办法。
在盛世大唐,“义绝”被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所谓“义绝”是指夫妻情谊已决。据《户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均为“义绝”。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存续夫妻关系的条件,就形成了恩断义绝的情况,必须强制离婚。唐代还有“和离”的规定, 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指如果夫妻在感情上不相投合,双方愿意离婚,法律不予惩处。
明朝对于“义绝”有了新解:“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这类认定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所不同。
在历史中游走,思绪和笔触有些凌乱,然而,我想要言说的,始终是面对家文化没落的悲哀。
当今社会思想多元,人心浮动,“闪婚”又“闪离”,多少孩子在一夕之间成为单亲家庭,眼泪、哀求、咒骂,都阻止不了曾经枕边人离开的决绝。
法院成为“家文化”分崩离析的一个缩影。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的,大多和平协商解决,然而一旦走上法院,便意味着对立的开始。一个家庭的摇摇欲坠,大抵门口的石狮子冷眼旁观的最多。
离婚官司打到法院,同时处理的还有财产和子女,法院该如何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条文很明晰,而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往往迷雾重重,“清官难断家务事”,历来如此。
然而判决离婚的还是很多,一次不准离婚,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法院的法官见得太多了,娴熟地驾驭着庭审,与判决无关的废话即刻阻止,从当事人带着怨气的唠叨中迅速挑出与判决结果有关的内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都有法律规定,这是最简单的案件类型。
然而,少有法官从既定的思维模式中跳出去看看,这个家庭中那个尚在襁褓中的孩子,以后该怎么办?还有那对年老的夫妇,用尽全部的积蓄为儿子娶了媳妇,面对一纸判决,该是如何绝望。
这个多元的社会,解放了人们的个性,有些东西也随之烟消云散。
去年的时候,我们单位开始了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不再叫“原告”、“被告”,叫“妻子”、“丈夫”;不再设置对抗的席位,开始圆桌审判;淡绿色的调解室,确实可以令人心情恬淡一些,“家和万事兴”的挂画,也的确让人心中泛起暖流。
但是,那一套审判人员没变啊,既定的审判思维没变啊,社会的风气思潮没变啊,家事审判,该有怎样艰辛的路程要走。
我总是在想,年轻的孩子们从法学院出来,可以不必马上成为法官,尽管他们十年寒窗尽是饱学之士,尽管他们意气风发怀揣法治梦想,尽管法院案多人少亟待新人,他们不必太早穿上法袍,不必太早敲动法槌,他们需要历练,需要思索,需要保留最初的悲悯,他们需要了解城市、了解乡村,了解百姓,如若从书本中走来,却不走向广袤的大地,如何用几页薄纸诠释每一个家庭的风霜雨雪。
我想,有机会的话,我想学一点心理学,不为洞悉人心,只为打开别人防御的寒冰,为他们送上点滴的抚慰。
中国的家文化,希望能够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