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法立法从青涩到成熟,从分散到系统,从粗糙到精致,从民法通则及各单列法到民法总则,浓缩了40年来改革开放过程中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史。如今,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几代人追求的民法典梦想,越来越近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民法立法作用不断彰显。
与改革开放同行,民法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基本制度的确立,亟需各项法律为制度落实保驾护航,为此,八十年代中期,《婚姻法》(1980)、《经济合同法》(1981)、《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继承法》(1985)、《民法通则》(1986)、《破产法》(试行)(1986)、《技术合同法》(1987)等相继颁布。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模式,提出要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在中国民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海商法》(1992)、《公司法》(1993)、《票据法》(1995)、《担保法》(1995)、《保险法》(1995)、“统一”《合同法》(1999)、《物权法》(2007)等也相继出台。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而民法总则的制定完成,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立法。在民法总则的引领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亦指日可待。40年来,中国社会的变迁可描述为这样一幅图景:政府从对社会进行事无巨细的管制逐渐转变为着力于对社会的宏观调控和理性干预,而一个由独立、自治、保有私益的个人所构成的自主性日益增长的市民社会次第崛起。在此背景下,民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地位终获确立,并取得长足发展。
伴改革开放成长,民法推动改革纵深发展
民法中有很多意义重大的单行法,但要从中找出有里程碑意义的几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绝对可以位列其中。
民法通则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立法准备尚未成熟的时候,制定的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单行法,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比较详细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并采取列举的方法,全面规定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全面宣示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为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原则以及基本制度,是我国民法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民法通则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通过,把市场经济需要的进行民事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固定下来,作为一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民事立法,合同法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统一,结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所形成的相互重复、不协调、凌乱的局面,实现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总则的统一化和体系化,这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而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财产普遍得到了增长,迫切需要法律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在这样背景下出台的。它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各类财产所有权进行一体对待、平等保护,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也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各类物权类型予以了确认,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从而完善了我国财产法律制度,鼓励亿万人民群众爱护财产、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迅速增长。
民法总则则是改革开放进程中里程碑式的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编撰民法典的任务要求,而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涉及民众生活,还关系到依法治国。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迈出了关键一步。而在民法总则的引领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指日可待。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恰如其分地说明了民法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作用。回望改革开放40年,中国民事立法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不仅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构建了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法体系将继续完善,也将继续为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