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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兼程四十年 公正司法谋新篇
  发布时间:2018-12-13 08:40:37 打印 字号: | |

40年前的197812月,中央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开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40年,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同心同德、锐意进取,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创造性活动的40年;是波澜壮阔日新月异的40年;是给中国带来历史性巨变、令世界为之惊叹的40年;是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迎来民族复兴光明前景的40年。

我出生于七十年代初,虽然对于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开启的时代意义是在书本报刊等媒体上学到的,但四十年来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却是我能亲身感受到的。我是1999年转业进入法院工作,亲眼目睹了法院的巨大变革和进步。从手写的卷宗到如今智慧法院建设,从徒步办案到警车执行,从简陋的四层办公楼到如今高大威严神圣的审判法庭,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简陋到智能化,变化的是时代的发展、改革的步伐,不变的是大同法院辨法析理、定纷止争、打击犯罪、守护公平的初心。特别是近年来,执行干警为解决执行难长期奋战在工作一线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作为一名执行工作者,职业习惯让我不由自主地回顾了解每一个与执行工作有关的信息。

执行机构沿革

本世纪九十年代初,立审执分离,大同中院成立了执行庭。200610月,大同中院成立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协调办公室。2013 3月,大同法院在全省率先投资建成执行指挥中心。

执行方式改革

从传统执行查控方式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过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们需要分别去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这种“两个法官一台车四处找”的方式查人找物难且慢,已经不能应对网络环境下财产被迅速转移的现状了。目前,我市12家法院全部实现了与最高法院执行查控网络的对接,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与34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能够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416项信息。依托信息化,执行更加高效快捷,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现在,执行法官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即时查询,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

从传统信用惩戒到联合信用惩戒

执行工作开展之初,大同中院沒有条件采用信用惩戒方式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全面推进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设,最大限度发挥执行查控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积极参与诚信社会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空间,切实促进形成社会惩戒合力,促进被执行人依法自动履行义务,共同破解执行难。从20161月开始,大同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不断创新曝光方式,借助网络、电视、电影院、公交车公告等各种信息公开渠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执行信息。借力大同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将失信惩戒融入诚信大同平台建设,形成联合惩戒失信网络体系,定期向联合惩戒体系联席成员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被推送的部分失信被执行企业因信用缺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融资限制和行业惩戒。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要求,对符合规定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迫使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选择自动履行义务,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传统司法拍卖到网络司法拍卖

执行庭成立之初,大同中院对依法查封、扣押的一般财产,经被执行人同意,即由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或直系亲属)到场,进行直接变卖或将重要财产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价款交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后来,成立了司法鉴定中心,大同中院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未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不得拍卖、变卖。

20026月起,按照省高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评估或拍卖。拍卖前,依法发布公告,届时由拍卖公司主持公开竞买拍卖。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虽然经过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了拍卖的公正和透明度,但是仍存在周期长,溢价率低,佣金高等问题。从20173月开始,全市法院全面实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率持续保持100%。借助最高法院对司法网拍平台的整合,进一步提高司法网拍的规范性、专业性和便捷性。法院财产处置更加公开透明,执行流程更加廉洁高效,成交率、溢价率不断提高,资产变现机制更加完善。公开透明的网络拍卖形式有效祛除了权力寻租空间,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廉洁执行环境。

从少用到强化司法制裁手段运用

一直以来,大同中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依法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总体来说,较少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拘留也不常用。

2016年以来,大同中院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由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人,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形成“移送-侦查-公诉-审判”常态机制,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20171月,大同中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构建“公法联动、资源共享、纠纷同调”工作机制,司法拘留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有效地惩治了一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79日,大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执行难执行不能的区别进行详细解读,并通报打击拒执罪和执行不能五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关于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定,增强当事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斗转星移四十年,沧海桑田一念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时期。40年时光荏苒,中国社会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人民法院紧跟时代的步伐,同样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改革开放的40年中,大同中院的执行工作也紧跟时代浪潮,不断改革。虽然执行方式的变革,只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个微小剪影,但也从一个侧面见证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和取得的辉煌成就。

责任编辑: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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