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客观上使整个建筑市场处于较为活跃的状态。我市也不例外,近年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工程的开展,全市建筑市场呈现火爆之势,无论是全国施工单位的参与程度,还是经济投入及产值,都是以往所不能比拟的。但与此同时,由于存在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运作、行政监管不到位、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纠纷和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建筑领域矛盾纠纷愈演愈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此发生施工单位和人员集体到市委政府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给我市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也给城市管理及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此次,围绕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同心同力发展大同”大讨论活动,我院对近三年来本院审理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了梳理,分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情况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期能配合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消解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保障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一、当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案涉标的额越来越大。
2013年至2015年,大同中院共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79件,立案标的十多亿元。其中,2013年全年受理此类案件18 件,2014年受理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6件,而2015年截止10月份我院已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达35件,同比增长了35%。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呈快速增长趋势。
(二)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周期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涉及面很广。首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涉及到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性质多样化;其次,实际施工中存在签订合同当事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法律主体,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各有不同。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最后,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鉴定等,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无形中增长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加大了审理难度。
(三)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等导致的无效合同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建设工程类案件必须审查的内容。近年来,我院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进行审查时,发现无效合同居多。主要原因是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违法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或是发包方直接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或无资质企业施工,导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资质施工,给现场施工及工程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也导致案件审理复杂化。
(四)拖欠工程款纠纷多且标的额较大
受大的经济形势影响,在我院近年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款结算引发的纠纷占到90%以上,且案件标的额相较于其他案件明显偏大。拖欠工程款,不但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而且极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我市发生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多数与拖欠施工费用相关。
(五)工程质量纠纷多
由于无资质施工工程偏多,大大小小的“个体包工头”带领一群无技术资质的“农民工”充斥于各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能力较低,施工工程质量难得到保障。在我院已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发包方提出工程质量争议的案件不在少数,其中经由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实际施工的案件占其中很大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因工程质量问题又极易引发相关的工程款等纠纷,因此,对工程质量的全程监管,特别是对施工资质的审查和施工行为规范性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因分析
(一)建筑企业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转包)
虽然法律对于违法分包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分包有着深刻的利益根源(总承包方凭借其资质接到工程后分包给其他人就可以坐享管理费,而个人包工头等承包人因为没有资质只好从总承包人处获得工程),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存在给工程建设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1、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因为违法分包的直接结果往往是实际施工人为无资质的个体包工头,为了压缩施工成本,这些人不会组织工人接受相关的培训,工人一般都是无证上岗,安全意识不强; 2、易留下工程质量隐患。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导致最后可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大大减少。转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在能获得的工程价款已不能满足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往往采用偷工减料等方式,使得实际工程施工标准远远低于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 3、易造成工程延误、工程款拖欠。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往往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相应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包工队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往往导致工期延误;同时前手的转包人在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和工程款后并不能及时支付给转承包人,这样往往会发生发包人拖欠转包人工程款,转包人拖欠转承包人工程款,转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即所谓的层层转包层层拖欠的问题。
(二)建设单位审核不严
建设单位在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时,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核不严。部分建设单位甚至明知承包人系挂靠企业,不具备施工或承包资质仍将工程发包,部分建设单位虽在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时选择了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但对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出借资质或违法多层分包、非法转包现象则不闻不问,部分建设单位甚至明知存在此类现象,为节约建设成本,仍予以放任,导致无资质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
(三)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资质意识不强
承包单位承接工程之后,大量的施工人员都是在由个体承包人从社会上招聘来的充斥于大大小小建设工程现场的“木工”、“瓦工”、“钢筋工”等等,这些人多来自农村,许多是尚未完全脱离农民身份的“农民工”,等工程一结束,在某一工地上的施工队伍往往也随之解散。这些人既未经过系统的技能培训,亦未经过必要的考核,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不强,施工单位对此也缺乏必要的管理。导致工程质量难保障,安全问题难预防。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整顿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的无序运作危害极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建筑市场的整治需要相关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整顿建筑市场。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专题研究、制订方案,形成整治和规范当地建筑市场的合力。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建立建设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定期向建筑市场的有关管理主体发送违法行为通报,对涉嫌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包人、工程项目、主要违法情形等情况进行及时通报,为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提供线索和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建筑企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其资质、固定资产、企业经营状况等等。凡发现有违法行为者,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处,从而维护良好的企业信誉,营造健康、诚信的建设工程市场环境。
(二)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
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相应管理部门应对建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培训,提高建筑公司与从业人员的法律水平,培养其规范从业运作的法律意识,从源头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培训,使其承担起本单位质量安全工作的全面责任。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无论是新建、改建或是扩建工程,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建设、规划、土地、公安消防、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申报的项目规模和性质,严格履行建设管理流程中各自的职责,不越权审批、不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于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发放停工通知,进行停工情况督查,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四)严格建设工程发包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使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依法进行。除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严禁建筑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对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单位,依法认定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责任等处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发包、承包、分包的信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符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在给予处罚的同时将该处罚信息计入建筑企业诚信手册或建筑业管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