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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作者:王琴  发布时间:2015-11-17 15:13:20 打印 字号: |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明确写进党的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实现执政为民目标的态度和决心。从全国来看, “民告官”、“能见官”也已在各地渐成风潮,既反映了各级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意的政治态度,也彰显了各级政府通过这一做法提高政府公信,重树政府形象的执政理念。同时,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为法定义务,严格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已成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职责。但是我市至今没有出台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下面笔者分析一下我市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状

  从我市目前情况看,由于思想理念、习惯影响和制度机制的缺乏,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只派一般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个别行政机关甚至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单独出庭应诉。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至2014年之前,我市从未有过县一级政府或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也从未有过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直到2014年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去年我市法院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8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只有5件, 出庭应诉率只有6%。“民告官不见官”、“出庭的不管事,管事的不出庭”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使出庭应诉也是“只出庭”、“不出声”,形同虚设,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二、老百姓期盼“民告官”、“能见官”的愿望日渐强烈

  由于告“官”不见“官”而由诉讼案件引发上访闹事问题日渐增多,影响了社会稳定。有些案件,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就是为了出口气,讨一个说法。然而官司打来打去却“民告官不见官”,百姓的怨气得不到疏通,问题得不到解决,官民关系就越闹越僵。有些百姓在法庭上就指着被告席上的律师问:“我的事情你说了不算,我到法院打官司,就是要让能作主的人给个说法。”还有些老百姓在法庭上见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心理上不平衡,根本不愿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一旦输了官司,就会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对行政机关和法院产生抵触情绪。还有一些老百姓在案件还没有审结,就扬言要到北京和太原上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老百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之间不能正面交流沟通,诉求得不到正面回应,案件就难以及时、妥善处置。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老百姓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根本就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政府的诚信受到影响是必然的。这样下去,老百姓怨愤越积越多,矛盾越来越深,最终转变成上访闹访,引发群体性事件就在所难免了。

  三、行政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将会加大行政机关工作压力和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压力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和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扩大, “民告官”案件 数量定会剧增,行政机关工作压力和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压力也会越来越大。过去几年,由于种种原因,民告官案件,特别是城市改造中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问题积压现象严重。今年,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过去积压的矛盾和纠纷会大量涌入法院。同时,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一些在我市普遍存在的行政纠纷问题,已列入了受案范围。其中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等。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和受案范围的扩大,必然会造成行政案件的急剧增长,给法院工作形成压力的同时,也肯定会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冲击和影响。因此,尽快建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主动面对、积极应对和化解行政争议,缓解官民矛盾,是当前摆在政府和法院面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四、市中级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会促进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规定

  大同市中级人民中院已出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因未依法应诉、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而且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不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情形之一的,法院将建议本级政府或同级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查处。法院也将每季度向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目的是通过舆情压力促使各级政府积极主动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市政府应尽快制定《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出庭案件类型及条件、责任追究等,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让“能说清,能做主”的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案件及时、稳妥的处理。并且明确本市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具有行政职权的有关单位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负责人。 

  妥善化解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提前了解案情,做好出庭应诉准备,抱着积极调处行政纠纷的态度,主动与老百姓沟通,才能缓解矛盾积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与人民法院共同为全力化解行政争议作出努力,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大同建设,真正理顺官民关系,减少进京上访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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