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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范的司法鉴定意见合议庭不予采信
作者:张培宏  发布时间:2014-12-30 10:09:31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失范 司法鉴定意见 受害人 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

  司法鉴定意见不可避免地有失范的可能性。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应该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依自由心证去认定。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意见明显失范,法院对受害人的权益如何保护?是否可以委托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技术咨询、文证审核,以专家意见作为依据和指引,进而形成合议庭新的采信意见,这是本案裁判中尝试的做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4)浑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2014年2月25日)

  二审: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2014年10月13日)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郝x,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郑xx,无业。

  2013年8月1日,陈x才驾驶郑xx的闽AKU92x号本田越野车沿浑源线恒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岳麓小区门口左转弯与郝x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郝x受伤,本次事故经浑源县交警大队认定,陈x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闽AKU92x号本田越野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额为30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郑xx通过浑源县交警队给郝x垫付了医疗费57000元。郝x一审提交了山西省浑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其为九级伤残。原审法院对原告郝x的各项损失确认为共计158820.1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浑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郝x人民币88083.67元,赔偿郑xx人民币24948.3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直接赔偿郑xx人民币32051.67元。

  宣判后,福清支公司不服,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被上诉人郝x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x的伤情系锁骨中段骨折,未对肩关节产生直接性损伤作用。该伤情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无相应条款评残,故对被上诉人郝x一审提交的山西省浑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级伤残鉴定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被上诉人郝x的伤情实施了钢板内固定术,可适当考虑参考(伤残等级划分依据)附录A.10,对被上诉人郝x的伤残等级确定为十级。二审法院将郝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由81646元调整为428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10000元调整为5000元。关于二次手术费用,郝x的伤情经鉴定需二次手术,因该费用系必然发生的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14年10月13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同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改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被上诉人郝x人民币40280.67元。

  案例注解

  司法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对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法官应当严格适用证据规则,经过庭审质证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后作出是否予以采信的决定,其并不必然为法官所采纳。本案中,郝x在一审中提交了山西省浑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为九级伤残。福清支公司对此有异议。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郝x的伤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没有相对应的评残条款,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此鉴定结论。在此情况下,失范的司法鉴定意见合议庭不予采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赔偿失去标准,在受害人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是按未达伤残等级进行裁判,由受害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还是寻求真实、可靠的相对依据进行裁判?换言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如何进行?本案合议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探索中,着重把握了以下认识。

  一、重新鉴定是有条件的,应严格把握法律标准。法院否认鉴定意见的效力,对已有的司法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标准: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不轻易决定重新鉴定,否则,多个鉴定意见相矛盾,会使得鉴定意见的效力大打折扣。

  本案就存在此种情况,根据以上规定和双方的意见,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

  二、在民事审判中专家辅助合议庭认证的办法,是基于当前的审判实践和立法条件、比较可行的尝试,是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应用层面既大胆又慎重的扩展。扩展后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长处于一体,避免了当前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只辅助当事人而不辅助法官的弊端;既确保在当事人专家辅助下形成法官内心确信时,案件得以迅速裁判,又保证法官借助于法院聘请专家有针对性的意见,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迅速形成内心确信,完成认证,从而客观有效、公正地裁判案件。

  三、法院聘请专家作为“技术法官”,就鉴定结论的采信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阅读审核资料、召开听证会或当面询问、参加庭审质证等方法,提出咨询、审核的意见建议,辅助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认证。法院聘请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审查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文征审查的方法,将该鉴定意见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临床病历资料对比,论证两者之间的相同与矛盾之处,将专家所出具的意见转换成为合议庭的意见。

  四、是否类似的伤残等级的确定必须由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合议庭根据相关标准能否确定伤残等级,这是本案涉及的一个核心焦点问题。换言之,合议庭在专家的指引下,形成内心确信,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赔偿标准是否妥当?查阅所有法律法规,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相反,也没有授权性规定。需要继续研究探讨。本案对此进行了尝试,其效果有待检验。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薛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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