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2年,我院共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79件,结案79 件,其中2008年10件,2009年14件,2010年16件,2011年19件,2012年20件,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1、部分法官因审判工作和审判作风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不满而申请检察院抗诉。一是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存在说理不透彻、论证不充分等问题,虽不影响实体裁判,但申诉人却很较真,认为法官可能存在司法不廉洁行为;二是个别案件因在适用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说理部分与裁判结果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实体裁判不满,认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三是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期间或在信访接待时,不注意自身形象,工作不细致,解释法律不到位,缺乏一定的耐心,态度比较生硬,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到检察院申请抗诉。
2、上级检察机关将下级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收案数量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目前,仍存在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收案数下达硬性考核指标的现象,抗诉案件的收案数多少直接与单位或部门的争先创优工作挂钩。
3、部分当事人故意规避上诉风险。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选择到检察机关申诉而不去上诉或到法院申诉,很多是考虑到抗诉案件的再审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4、部分当事人为拖延原生效裁判执行,以达到非法目的。部分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素质较差,故意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在检察机关一旦抗诉成功,案件就进入再审程序,原生效裁判就立即终止执行。而从立案再审到结案又需要一定的时间,为缓解执行压力,甚至转移财产,从而逃避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逐年增多的解决对策
1、限制检察机关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院有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和发动再审的权力。法律应对民事案件抗诉的范围加以一定的限制,建立起以公益性抗诉为主,非公益性抗诉为辅的机制,既可以有效抑制当事人滥用申请抗诉的权利,避免诉累,又维护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建立申请抗诉的时限制度和限制抗诉的次数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超过两年将不能申请再审,但未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这往往导致当事人在丧失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后,通过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获得再审。故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也应受两年期限的制约。此外,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安定性角度看,在抗诉次数的限制上,应以一次为宜。
3、提高办案质量,改进审判作风。一是注重诉讼调解。二是搞好判后释疑工作。案件宣判后,要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讲工作,让当事人输也要输的明明白白、心服口服。三是负责申诉复查和纪检工作的同志,要把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办案质量与办案作风问题,通过院办公会和业务座谈会及时反馈给院领导和相关业务庭,此外还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有效降低抗诉案件数量的基本措施之一。
4、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民事案件事后监督权。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案件应加以必要的限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予以驳回。
5、法院、检察院应当加强沟通和联系。一是最高院与高检应建立互通机制。最高院与高检在各自或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前,可以成立专家协调小组,在更多方面达成共识。二是地方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加强信息交流。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申诉人与检察机关易于沟通的优势,通过检察机关派员做好申诉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商议、解决民事抗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法院改进工作,提高案件质量,法院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加以追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