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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13-10-24 17:43: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白世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起案件系大同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经审理查明,案件被告人白世明,男,汉族,1977年生,其分别于2011年11月26日、2011年12月1日,两次驾驶牌照为晋H11978的重型罐式货车,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农药厂,装载36吨废液拉至山西省大同市境内,将19吨废液倾倒在大同县巨乐乡西关村村东南301省道的桥涵下,将7吨废液倾倒在大同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井。经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两次所倒废液为危险废液,对倾倒地域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调查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认为所倒的污水达不到700多万元的损失,但对其它证据均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白世明违反国家规定,将26吨危险废液倾倒至山西省大同市境内,对倾倒地域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世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闫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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